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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浙江省室內環境凈化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浙江省室內環境凈化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ZheJiang Indoor Environment Purificatio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ZJIEPI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會是依法由浙江省境內從事室內環境凈化行業的企業、個體工商業者及相關經濟組織為實現共同意愿而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規范業內企業的生產和銷售行為,并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更好的為大眾健康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相關行業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建業路511號華創大廈3層307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為室內環境凈化行業的生產、銷售和推廣者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解決他們在生產、銷售和推廣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二)舉辦技術培訓和指導,提高室內環境空氣凈化行業的從者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

      (三)提供市場信息服務;

      (四)為室內環境空氣凈化行業的從者提供生產、銷售過程中的幫助;

      (四)為勵協會成員積極參與規范良性的市場競爭,減少因不良競爭而造成的市場負面影響;

      (六)行業調研和統計、會員服務和協調、咨詢、培訓、編輯刊物、提供信息、技術交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業評比、產品推介、中介服務、會展招商服務等。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團體、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規定繳納相關入會費用;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交流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9月1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室內環境凈化行業協會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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